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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1年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专项监督检查情况的通报

琼建科〔2011〕294号

各市、县、自治县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各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主席令第77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海南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办法》),严格执行国家、海南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设计标准、验收规范,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我厅于10月中旬对全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进行了专项监督检查。现将检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此次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情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情况以及工程项目相关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等。检查了除白沙、琼中、临高、昌江以外的14个市县及洋浦经济开发区,抽检了54个在建工程现场(公建24个,居建30个)、90个项目施工许可档案和45个竣工项目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发出执法建议书15份。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及时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进行了反馈。

  二、工作成效和做法

  从检查情况看,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普遍比较重视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推动此项工作的措施明显加强,工作水平较上年有一定程度的提高。工程项目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意识普遍增强,新建建筑基本能按照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稳定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呈快速发展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管理体制逐步完善。

  1.各市县建立了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领导小组、工作机构,确定了内部的职责分工,并将其纳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日常工作程序。定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全省率先设立了建筑节能与科技股,负责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等相关工作。

  2.部分市县能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了配套政策,使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海口市、琼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分别在2010年、2011年编制了建筑节能规划并已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海口市还制定了《海口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暂行规定》,海口、三亚、文昌和琼海等市编制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实施方案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二)强制控制与鼓励措施并举,激励和示范引导,快速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

  1.各市、县能贯彻执行《办法》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要求,对12层以下住宅、酒店宾馆等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实行强制性配建太阳能热水系统政策,同时工作中能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深入挖掘潜力,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任务。海口市和三亚市还研究制定了最大化利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措施。各市县能积极开展多种宣传活动,鼓励强制范围以外的建筑和农村住宅安装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

  2.认真落实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财政补助、面积补偿等激励政策,加强示范管理。三亚、琼海等大部分市县落实了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补偿的相关政策;三亚、儋州、文昌和陵水等4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都配套了地方财政补助,用于示范项目建设,三亚市、文昌市还推出了“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面积补偿”的配套激励措施推广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海口市也安排了750万元用于支持当地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

  (三)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制度,新建建筑节能标准设计阶段执行情况较好。此次受检项目基本能按规定进行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审查,有节能说明专篇,大部分工程都能提供节能审查表和节能计算书。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个别市县至今未按《条例》规定组织编制本区域的民用建筑节能规划;执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力度不够,有的甚至未开展民用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工作;执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补偿政策不到位,如海口市规划主管部门开展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面积补偿工作严重滞后。

  (二)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力度不够。此次抽查在建工程现场和竣工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结果显示,除海口、琼海等少数市县外,大部分市县都没有按规定建立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或档案资料缺失严重;部分市县对建筑节能施工阶段监管力度、建筑节能工程专项竣工验收、工程项目相关责任主体节能工作行为的监督管理不到位,对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存在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的问题不能及时予以制止。

  (三)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亟待提高。根据此次检查对施工现场的综合评价数据为:54个受检项目中,评价为“好”的5个,占9.3%;评价为“中”的29个,占53.7%,评价为“差”的21个,占38.9%,

  (四)工程相关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不规范。

  1.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有的擅自更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按规定,在商品房施工、销售现场公示建筑节能信息,也没有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载明节能信息。

  2.项目节能设计质量不高,节能措施不全,如设计参数取值不准确、节能设计计算书与审查表技术参数不一致,各朝向墙体隔热措施没有针对性,遮阳构件使用较少,隔热涂料直接标注商品的名称(如盈速粒),选用简单且无施工配比要求,空调设计缺少冷负荷计算书与水力平衡计算书,常用动力设备缺少节能措施等。个别外地设计单位对海南的设计要求不熟悉,导致选用节能材料和设备不符合实际要求。

  3.项目施工单位不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没有针对性,进场建筑节能材料使用前未经复验,节能分项、分部验收不及时,缺少施工及验收记录。个别施工单位擅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4.项目监理单位没有对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不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工程监理细则,对建筑节能专项施工方案审查不严,对进场的节能材料没有进行查验和见证取样送检复验,也没有按规定在墙体、屋面的保温工程施工时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对建筑节能工程现场存在的违反强制性标准等突出问题,没有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或书面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五)全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质量检测能力明显不足,严重影响了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程竣工验收和验收评估工作。我省现有的检测机构能开展的建筑节能检测项目都集中在保温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压缩强度)、墙体材料(传热系数)、门窗(传热系数)、绝热材料(导热系数、密度、吸水率)以及电缆电线(截面、电阻)等。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能效测评工作刚刚起步,仍处于探索阶段。

  四、处理意见

  (一)表扬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办法》,并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实行建筑节能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建筑节能检查,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稳步提高,监管工作成效显著,对全省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发挥了积极示范作用,予以通报表扬。

  (二)批评

  1.万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贯彻执行《条例》力度不够,推动建筑节能工作的措施不多,没有按规定编制和实施本市建筑节能专项规划,推行建筑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和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制度力度不够。并且,对此次监督检查工作重视不够,没有按《关于开展建筑节能和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琼建科函 [2011]265号)要求上报项目表和组织迎检工作。予以通报批评。

  2.东方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建质[2008]19号,以下简称《导则》)和《海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内容及程序》(琼建[2008]275号,以下简称《内容及程序》)等文件情况较差,没有按规定编制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工作方案、监督报告和建立监督档案,也不能提供施工过程对质量问题的处理资料以及竣工验收监督记录。予以通报批评。

  3.此次检查,我厅对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中日友好交流中心等15个违反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达了执法建议书。经研究,决定对东方广华实业有限公司等3家建设单位、北京世纪中天国际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等3家设计单位、海南省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等11家施工单位,海南中外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0家监理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认定为不良行为记录(见附件)。上述工程所在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本地区单位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依据《条例》予以查处,并在2011年12月30日前将查处情况上报我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

  五、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对贯彻实施《条例》重要性认识,强化责任意识,完善制度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以新建建筑节能为重点,着力提高施工阶段建筑工程节能标准执行率;以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为突破口,积极推动既有建筑、绿色照明、建筑节能改造,努力作好建筑节能相关各项工作。市县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建筑节能评估审查、设计方案节能审查、商品房销售节能信息公示等环节的联动与协调,基本实现新建建筑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销售和使用等环节建筑节能全过程闭合监管。

  (二)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强化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业务水平,切实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管理。要按照《导则》和《内容及程序》等相关文件要求,依据建筑节能相关规范、标准,把检查工程有关各方责任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行为放在首位,加大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和相关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监督抽查力度,及时发现出现的质量问题,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加强事前控制。要加强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的监督工作,确保执行建筑节能标准规范。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建筑节能工程监督档案管理制度,提高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工作方案、质量监督报告编制水平。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各市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筑节能工程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积极稳妥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各市县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任务。三亚、儋州、文昌和陵水等4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城市、示范县要继续深入挖掘推广应用潜力,做好项目验收评估工作,确保完成示范任务;其它市县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和农村地区县级示范提出的新要求,加强区域协调与合作,研究提出集中连片推广方案,积极申报城市的县级示范资格,进一步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同时,各市县认真总结近年快速推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研究出现的质量管理、运行维护、使用状况等突出问题,客观评估本地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的市场容量和可挖潜力,向我厅提出改进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我省太阳能热水系统建筑应用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2011年下达执法建议书项目及通报批评的有关责任主体名单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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